今晚看見自己在街頭表演音樂然後被警方叫停問話的片段在網上瘋傳,心情其實很複雜。對於網上很多人來說,這反映了香港對於文化藝術是如何的缺乏包容。對於我來說,更無可避免,是想到十多年前,我由一個準備向主流樂壇自薦做創作人的大學生開始,走向自己開闢表達空間,成為獨立音樂人的一段長路。
沒錯,能表現自己的空間真的很狹小,甚至是越來越狹小。但我相信,我在這狹小的空間之中已經成長起來。
一直相信,音樂能夠幫助人從生命的低谷之中爬起來,所以就開始了創作。特別是對於歌詞方面,一向有自己的堅持。有了作品,就當然希望發表。當時萬萬想不到,要在主流樂壇之中發表作品,卻遠遠不如自己想像的容易。最大的問題是,商業的音樂製作,需要的樂曲並不是自己要寫的東西。嘗試迎合,學習在做自己喜歡的音樂的同時也試寫K歌。屢次失敗換來的只是一整年的創作膠著。
後來發現這事情是不能做下去了,剛巧多了互聯網這個能讓音樂人發表作品的渠道,於是就開始了獨立音樂創作。當一切是在網上做的時候,其實是覺得順利、能得到滿足感的。不過,當覺得重建了點點信心,嘗試從網上把音樂帶暉香港的現實世界裡,卻又是寸歩難行的。說支持獨立音樂人的電台,其實支持的都只是跟唱片騎師關係友好的那幾位。當他們選定了自己的寵兒之後,其他音樂人都難免多了被比較的壓力。最後的結論是,主流媒體還是不能投靠的。
於是一切又回到互聯網上。再不,還是修心養性的到外國工作去了,但到底音樂還是放不下。
過了三年、五年,人是大了,經歷、積蓄也稍稍多了。輾轉的,我又回到音樂的世界裡。今年,回到香港跟朋友們搞我們的《
冬密語》企劃,已經有了心裡準備。CD市道不好,就讓人免費下載算了,那管是自資製作無法獲得回報。電台不播歌,作品派了台就不管它是否石沉大海。就連以前負責宣傳的同事也說,現在報章雜誌的記者都覺得談音樂缺乏話題性。那也沒有他辦法,連訪問也不做算了,畢竟要宣傳還有
Facebook和
YouTube。
但一個音樂人的份內事,卻是為自己的作品注入生命。當媒體已經無法將自己的作品帶到觀眾的耳邊,我能夠做的就是通過現場演出直接的、有血有肉的帶給他們。慶幸現在我能夠為自己的音樂作出少少的投資,上月舉行了一場小型的音樂會,而且得到很多朋友的支持,門票都售清了。然而,進場聽音樂的很多都是本來認識我的人。為了能接觸更多新的觀眾朋友,我決定走到街上。這只是用來代替主流歌手通過公司銀彈宣傳而在電台獲得的播放率而已。
有些人說在街上演出是一種淪落,甚至跟行乞沒有分別。對於我來說,卻是一種實力的磨鍊和考驗。要在繁忙的街道上留住途人,其實一點也不容易。有時,除了自己原創的作品之外,多演奏一些能讓別人有共鳴的作品也是需要的,畢竟有了觀眾,一場演出才成立。街頭演出,考驗的就是一個表演者留住觀眾的能力。
就在數日前的電視劇《天與地》的大結局中,我終於更深入的認識了《年少無知》這首作品。我們在成長的過程中,很多時對於一些過往的堅持都被迫妥協,甚至是放棄自己的夢想。不論是社會政治環境還是電台傳媒生態,其實都時刻將我們的思想行為創作觀點同化。到了最後,能夠對自己說一聲「我真的堅持過」的,其實是很幸福/幸運的少數。單是這一點,就已經值得拿出來分享,好讓這種能量可以感染其他人。
沒想到,香港就是連這樣的空間也沒有。唱了自己想唱的歌,群眾來了,但警察也來了。 結果,我們還是選擇離開了。
也許讓步讓得太早。也許我們應該讓觀眾有一個表態的機會。也許離開與否應該是一個民主的決定,而不是警方的決定。要是投訴我們的人真的覺得我們阻塞街道,我們大可以請街上的觀眾朋友跟我們親密一些,好讓其他途人有多點空間走路。人遇到壓力時,有時就是堅持和急才都不夠。
不能不說,經過此事的我被洗禮了。我成為一個真正上過街,遇到過攔阻的音樂人。這是很多主流音樂人都沒有的表演經驗。
不能不說,經過此事的我也上了一課。下次遇到強權壓迫的時候,讓步之前要記得讓所有群眾給大家做決定。
如果活著能坦白,以上就是我要說的話。
Comments (30)
Good for you!
加油啊師兄
看了你的自白,加上自己近來相似的遭遇,好有同感
支持你!!
陸奧
睇片時我也在納悶,怎麼途人和觀眾不為你們出句聲呢?真的那麼怕事嗎?真正欣賞藝術的人,必不會介意站近一些,甚至是向差人據理力爭的。支持你們的街頭演出!
@Kal_Marr - @arvinchau1030 - @mutsuhk - @ivy - 謝謝幾位支持。
@siurekrek - 其實當日那個位置OK的,但我們這城市畢竟缺乏open space,最好多謝廣場一類。
@Scorpio - 嘩,就連我們member都沒有力爭... 我不敢妄想有觀眾挺身而出了。
請不要對號入座, 香港人.... 你當然有表逹 的權利, 不過要合法.
不要將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合法化!
隨街賣唱是非合法的! 除了賣唱, 你亦犯了其他法例
相信觀眾的反應也是重要的,要是大家再看到類似情況時,可以關心多一點,對警察是一種表態,對表演者也是一種支持。
雖然世上可能有許多人,慣於盲目服從權威,對不合理的東西視而不見,只懂話人不合法,以為這樣就在道德上壓到對方。他們忘了,一個合理的社會,是由許多前人的汗水與抗爭促成。我們享受了成果,也得多負一點責任,不要隨隨便便就把我們應有的空間拱手出讓。
謝謝Arnold創造了這樣的一點空間讓人反思。加油,祝福。
請不要用美麗的言詞去美化一些不合理的事情, 試想下換個情形, 賣唱的不是唱你喜愛的歌, 而是一些你不喜歡的, 又者是在那裡"打波, 跳舞,唱K", 他們亦在行使自由的權利啊, ...你會不會有同樣的想法這個是你所說的"壓到"....
反思? 大家亦應反思一下不要盲目去反政府, 用漂亮的理由去美化追求自由, 分清楚甚麼是"應該", "不應該"
那裡是公共場所, 要明白"公共"的意思, 你喜歡的不代表其他人都會喜歡.
一個做人應該要有的道德都没有, 又怎麼說到上"公民"
行使公民權利時, 亦要"有品"...
"慣於盲目服從權威", 分清楚誰是真的盲目
@u r so funny - 在1989年時天安門外的學生,全都是「違法」的。
為何不去指責他們?
你知道你現在耳中聽到的搖滾樂,在上世紀初是違法的音樂嗎?你知道在60年代的年青人怎樣冒著被警察掃蕩和檢控的危險,偷偷舉行小規模的搖滾音樂會嗎?你知道你現在眼前所享有的東西;就以人權來說,是多少人以身體給你捍衛嗎?
我就問你一句,所謂法律,由誰來定,為誰而定?如果法律是一個關於社會的遊戲規則,為何遊戲參與者不能參與制定與改良規則?
這些通通都是你要小心處理和思考的問題;然後,方才落上述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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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作者:
本人都是個玩音樂的人,遊歷獨立音樂演出場地不少,深明你的感受。原本沒打算回覆,惟見到錯得離譜的陳述,還是手癢打了幾句,希望別介意。
最後給你一個支持。
@funny - 還請,小心定義「公共空間」﹑「公民」這類字眼。你說的這些詞語都涉及很多你未處理和有待解釋的概念。一我看不出「公共空間」是什麼,意味著什麼;二是「公民」一字與什麼「道德」等等的的粗疏說法,全都有數之不盡等待彌清的概念。
無論是形式上還是非形式上,你也有待處理你的論述。
一條街道作為公共空間定係公共通道的可行性,有興趣可讀油尖旺區議會的文件,經過多年抗戰,政府都認菜街應該係公共空間,唔單止係通道。不過,法例又沒有公共空間的概念及用詞,只有開放空間,原來政府的用字其實都是非合法的,反正我信了。
背後的,是空間的使用權到底屬於使用者,還是創造者,還是「擁有者」。這個斷章取義,其實是排擠各種對空間用途的理解,以程序為名,行限制具意義的創造/破壞性創造耳。
The city is dying,都可以咁解滴。
我很支持街頭藝術. 但是我想講的是,你在公共空間的行為不可影響到他人使用空間的權利,你有權利使用別人亦有,當你演奏時你已mok削了别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當空間不足時,難道你仍要以個人自由主義高聲講我有表演自由麽,這叫自私自我,不理公眾利益,假如每個人或群體都如你一般,那麼整條街都被佔去,那你又有否想過我的權利在哪裡? 法律是為所有人行使公平的權利,並不是為個人主義而立. 現在很多人都對警方執法抱持不認同態度, 但你有否站在警察那方想一想,警察的出現祗是執行他應有的義務及法律给予他的權力. 香港法律很多條已過時,已不適合現今社會.但無奈法律界無人提出更改或廢除. 在法律仍生效時,我們仍需尊守,否則社會就會越來越亂,不是麼?
被你的說話感動了,希望你不會介意我把這文章轉載在我的網誌裡,讓更多人明白和了解你的想法。於這樣的社會風氣底下在香港玩音樂是困難的,但希望你能繼續堅持,一起捍衛我們相信的價值。
@zero - 無問題!多謝你之前介紹我們的《冬密語》!
@lamlam - @galileo_c - @matthewwth - @u r so funny - @sc - 謝謝各位的意見/支持。其實都唔係次次街頭演出都被驅趕的。可以看看這篇:http://bigarnex.xanga.com/757848313/
這次警察欠說服力的原因,是當他說在「銅鑼灣」不能表演。 我問他銅鑼灣跟旺角的分別是甚麼?他說旺角是另一個警區,他們工作的手法不同。旺角行人專用區能表演是他們警區的做法。難度香港不同地區有不同法例?
@bigarnex - 警區這個倒不是託辭,因在旺角表演的小丑Mr. Funny提過,確是西九龍警區的容忍度高一點,同樣將球拋到六七樓的動作,在旺角可以,在銅鑼灣次次出事(兩次小弟都在現場),因他每次都想打上法庭留記錄才發現此怪現象。這點檢控標準不一是不合理的,但近來他上庭後媒體都沒有跟進下去。
關於阻街及人數的互動,如何權衡空間使用者的權利,理想做法應該是留予表演者及觀眾自行互動調節,而非由一個不在現場只接收投訴的監察者負責 - 因為這跟小販管理區沒有分別,是會管死部分超出靜態活動以外的表演-台灣就做到了。
歸根究柢,是過於信服以制度去平衡利益,而非信任行人的智慧,即-街一大條係度,點行唔係差人幫你決定的。
旺角例子反證,原來該處是沒有甚麼法律去限制怎樣用街道的,只有奇怪的《噪音管制條例》、明明不相干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小販條例》(如有金錢交易)。
@galileo_c - Street level bureaucracy!
@bigarnex - 旺角更有自以為自己好有型的區議員插手。
巧京京,原來隨街賣唱犯法,程度有如街頭打GTA亂槍掃射或者強國人民一邊吐痰大便一邊衝向香港。不過賣唱而已,不喜可以踩台走人,喜歡可以夾份,原來賣唱有如殺人放火,危害市民生命安全。funny仁兄要講應該不應該,歸讀讀JS Mill論傷害原則,Isaiah Berlin論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應該清楚明白最低限度無對人有傷害,公眾地方實在做乜都得,你不喜歡別人也有自由做。
上面講得好,法例呢家野五時花六時變,97前可以集會,97後公安法回魂又變非法集會。不過非法演唱實在第一次聽,失敬失敬。
社會事社會了,其實三五丁友演唱有何大不了,咁就要叫警察處理,大家太看重公權力了,警察應該係最後關頭才動用既物體,國家機器暴力正正是破壞自由,唔明點解口講自由既人竟然要從警察角度諗野,法律保障個人自由已經足夠。
@u r so funny - 那條法例 ? 詳細內文為何 ? 請列出。
@sheep_chun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呢條萬能的。
下次玩acappella
I dun know you but I do support what u say, u think and u've done! Add oil, u won't be alone and thing just happens for a reason!
Stay touched
Pearl